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闽0206民初10244号
庄平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平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庄平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租金36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庄平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22000元;3、庄平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律师费11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206民初10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