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闽0206民初2752号
王国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才与被告林永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林永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国才支付劳务报酬2740元;二、林永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国才支付公告费15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206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